土地持分協議分割如何權利自保  

 



房價貴,土地價格更是高昂!擁有一塊都會區的土地,做夢也會笑。

若為土地持分所有權人就算民眾僅持分某塊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權,均可申請共有物分割,單獨交易或自行蓋屋。

想要蓋任何一棟建築物,土地是絕對的必需品。

然因繼承、買賣的關係,讓許多土地的所有權由2人以上共有

有人擔心,因各土地持分人對其使用、規劃意見相左,造成土地開發,或地上建築物改建進度受阻。 

要變更人數須逾1/2

根據《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物,若需要處分或變更時,只要持分面積和人數均超過1/2,或持分面積超過2/3便可進行。

持分人可在登記簿謄本上的土地標示部,根據地號查詢其餘的持分人姓名。
開發所有權超過2人的空地前,仍建議徵求全體持分人的同意,不得已再循1/2、2/3的法律途徑。然而若多數持分人因種種因素,如不願更動祖產、資金充裕、期待價格攀升等,暫無土地開發計劃,少數持分人可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保障自己權利。 

雖持分不能逕自蓋屋
根據登記簿謄本內的土地所有權部,除非持分人間已有分管協議,否則彼此權利範圍是不分任何一處的。

持分範圍較少的民眾,可先跟其餘共有人進行「協議分割」,將權利範圍清楚劃出,協議分割雖無一定的程序步驟,但需經全體所有人明示或默示。

若協議分割失敗,可要求地政機關進行「調解分割」,該單位仍以協調為主,無分割裁決權。


上述分割方式若無法成功,欲分割者可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法官會依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等3種方式進行判決。

民眾若不願土地分割,也可選擇金錢補償,金額則是由公告土地現值×土地總面積×該戶持分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當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同一價格的優先承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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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風水招財攻略  

 

1~~ 方位

客廳最好位於住家的前半部靠近大門的位置,以便直接吸納從大門進入的氣。

如果必須經過一條走廊才能到達客廳,那麼走廊一定要保持整潔,

而且照明一定要充足,以免阻礙氣進入客廳。

如果是夾層屋設計,客廳應位於下層。

2~~格局

客廳的格局最好是正方形或長方形,座椅區不可沖煞到屋角,沙發不可壓樑。

如果有突出的屋角放出暗箭,可擺設盆景或傢俱化解。

如果客廳呈L形,可用傢俱將之隔成兩個方形區域,視為兩個獨立的房間。

3~~調整家飾

尖銳的物品,例如刀劍、火器、獎牌、動物標本,都不應該掛在牆上。

因為這些物品都會產生陰氣,導致爭吵或暴力行為。

同樣的也應避免擺設有陵角的臺燈或裝飾品。

4~~ 風水擺設

客廳的擺設主要是看居住者的生活方式和審美觀而定。最好是請教專業風水師。

任何風水吉祥物的擺設都要依據人生八大卻求及個人本命卦的方位。

5~~色彩

客廳的主色並非風水佈置的主要因素。

最重要的是格局和五行的生剋所達成的能量平衡。

例如,客廳若位於住宅的西南或東北方位應用黃色係如果位於東南方或正東方,

應用綠色係;位於北方,應用藍色係;位於南方,應用紅色係;

位於西北方或西方,應用白色、銀色或金色。

6~~正東,綠色→健康運

東方位關係著居住者的健康。這區域放置茂盛的植物可促進家人的健康和長壽

7~~正西,銀色→子孫運

正西方關係子孫運勢,五行屬金,喜用色是白色、金色和銀色。

金屬雕刻品、六柱中空金屬風鈴、電視和音響都很適合擺在此區域。

8~~正南,紅色→聲名運

正南方位佈置好風水會為家庭帶來聲名和肯定,特別是負責生計的家長。

正南方屬火行,喜用色是紅色。如果一定要在這個位置擺鏡子,

務必要擺一面小鏡子,因為鏡子屬水,而水會滅火,對聲名運勢不利。

9~~正北,黑色和藍色→事業運

檢查客廳正北方位的佈置。正北方代表事業運,屬水行,喜用色是藍色或黑色。

在這個方位放置屬水的物品對居住者的事業運有幫助,

例如魚缸、山水畫、水車等

10~~不宜陰暗

客廳風水首重陽光充足、燈光明亮,明亮的客廳主家運旺盛,一切如意。

客廳不宜選擇太暗的色調,以免帶來黯淡的家運。

陽台上不宜擺放太多、太高或太濃密的盆栽,以免阻礙光線。

11~~地板不宜高低不平

廁所是供人排泄的地方,容易產生穢氣和濕氣,

正對房門會對臥房的空氣產生影響,有害身體健康!

12~~不宜入門先見餐廳

入門便見餐廳,不但易使家人貪食重吃,志向難以遠大,在外易犯小人,

甚至使人喪失奮鬥的目標及生命的理想。

13~~大門不宜穿堂直出或直對衛浴

大門穿堂或對衛浴,都會損害家人的財運,使人財進財出,或理財投資出錯。

因此,最好用屏風或櫥櫃隔開,以便轉運而迎祥納福。

14~~對角不宜掛鏡子

對角安鏡,容易阻礙家人的運勢;

財運不濟、破財傷身,意外災禍頻生,甚至貴人喪盡,機會流失。

15~~不宜在屋內擺放假花假草

有些家庭喜在客廳中擺放許多假花假草,表面上看來雖然賞心悅目,

實際上卻易帶給男女主人較重的桃花或婚姻問題;

況且更易帶給家中未婚成員婚姻上的阻礙;

容易引來虛情假意或遇人不淑的氣運,

甚至影響家人的財運、 使人投資理財判斷失誤,造成財運不濟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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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人請求分割攻略  

 

(一)共有土地之分割,如沒有法律或契約之特別限制,共有人一人或多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因我國之立法原則是希望共有人間能早日終止土地之共有關係;又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因此,共有土地分割之最大用意是終結土地之共有關係,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但如因土地之使用目的(如大樓之基地)或因共有人間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契約(不得逾五年),則共有人間分割請求權受到限制。


(二)分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之權利既有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不以登記為要件,然依民法第七五九條之規定,共有人中有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仍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

因此,仍應先行完成繼承登記始得分割共有土地。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亦應注意遵照辦理。

 

(三)惟於公同共有之土地因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故於公同共有之土地須於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消滅後,方得為土地之分割,例如:合夥關係消滅或終止、祭祀公業之目的已達或所有派下成員全體同意終止、變更夫妻共同財產制登記或婚姻關係消滅後,方得為公同共有土地之分割。然其中唯一之例外,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有關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規定。

 

共有物上之抵押權是否因分割受影響?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

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

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共有物上之抵押權是否因分割受影響?

 

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

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

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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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五大糾紛教您破解之道  

 

根據統計,國人租屋有5大糾紛,包括:修繕分擔、提前終止合約、水電分擔、合租人際互動與押金返還等,專家建議,租屋時房客一定要小心簽約,有效避免糾紛保障自身權益,租屋不吃虧!

 

糾紛1:屋況設施損換 房東拒修不理

 

專家建議:可自行修復 再向房東請款

租屋期間屋況有所損壞,是誰該負責修繕?這也是房客和房東之間很常有的糾紛。

根據《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換言之,在租賃期間,只要是由房東所提供之設備,含電器用品、家具、房子本身設施等,房客在正常使用狀況下損壞,房東均有修繕義務,也可由房客維修後由房東支付費用。

在此也提醒租屋族,要通知房東進行修繕,最好先打電話,再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能留下證據的方式告知,將來有糾紛時方便舉證早已告知房東。

 

而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如果房東在經催告其修繕後,卻不加以修繕,房客有權終止租約,如果是房客已自行修繕者,也可向房東請求償還房屋修繕之費用。

 

糾紛2:屋況問題 提前解約卻得賠錢

 

專家建議:事前了解屋況與環境 任何口頭約定合約載明

在台灣租房子,大部份房東都要求房客至少簽訂1年租約,如果房客想提前終止合約,就必須繳交違約金。但當房客搬進房子,發現屋況有問題,房東卻置之不理,想搬走卻被要求繳違約金時,就會產生糾紛。

 

已有25年租屋服務經驗的崔媽媽基金會提醒大家,租屋前要仔細查看房子,除了檢查屋況,也要審視周遭環境是否安全,與房東談好的任何約定條件,務必在合約上加註清楚,如此一來,萬一要提前解約就有依據。

 

糾紛3:水電分擔未言明 糾紛算不清

 

專家建議:租約載明分擔方式 請房東出示繳費單

容易引起糾紛的水電分擔情況有幾種:

1是與房東同住,水電瓦斯等生活費用分擔未講清楚,因無具體計算依據易起糾紛。

2是承租分租套房,套房有獨立電表計算每月用電度數,再依每度乘以幾元的方式繳交給房東,但曾有房客質疑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太貴,雙方起爭執。

崔媽媽基金會提醒租屋族,在簽訂租約時,就必須弄清楚收取水電、瓦斯等費用的規則,如果遇到房東刻意收取不合理水電等費用,可向消保官檢舉。

 

糾紛4:同住室友不合 影響居住品質

 

專家建議:慎選習慣相近的室友 並訂定居住公約

許多人為了省錢或想有同伴同住而選擇合租房子,但因生活習慣和作息不同、對乾淨程度要求不同等,衍生出不少糾紛。

對此,崔媽媽基金會建議,最好和生活作息差異小的室友合租;另外也可簽約定居住公約,包括生活作息、清掃工作、費用分擔等都明列其中請大家遵守,較能相安無事共同生活。

 

糾紛5:房東拒還押金 拿屋況當理由

專家建議:入住前將屋況拍照存證、寄存證信函要求返還押金

租房子時,房東通常要求1至2個月租金的押金,但房客最害怕的就是,退租時被不良房東惡意刁難不退押金,或故意說房屋被破壞等藉口苛扣押金。

對於這些情況,崔媽媽基金會法務長曹筱芸叮囑租屋族,簽訂租約時要看清楚押金退還規則,最好將屋況拍照存證,附於合約中,雙方簽字蓋章,才能避免房東故意以房客損壞家電等藉口,而不願返還押金。

此外若遇到房東故意不退還押金,經多次聯絡未果,可寄發存證信函告知合約終止,請求返還押金,或到租屋當地簡易法庭請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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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建物保存登記須具備資料  

 

*竣工圖正本 
*使用執照正本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起造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便章一枚

 

1.辦理保存登記分為2個步驟

依序為建物第一次測量、第一次登記

請檢具下列文件測量收件先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


﹙1﹚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縣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影本1份。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及便章1枚。 
﹙4﹚登記規費:測量費〈1棟400元〉+登記費﹙按工程造價千分之2計算﹚建物﹚+書狀費〈1張80元〉
﹙5﹚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倘申辦標的為區分建物,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則需檢具〉

 

有關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

因尚未登記建議可向管轄縣市政府工務局查詢

該門牌建物是否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向稅捐單位申請歷年繳稅證明、稅籍證明以供參考;

 

另建物若需辦理保存登記,可由目前之建物所有人

持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或實施建築管理前該建物已存在之證明文件

〈文件無法認定時需檢附合法房屋證明〉

土地使用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至管轄區地政事務所所繳費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行辦理建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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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土地共有權利分割方式  

 

共有意指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數人共同享有,有別於通常所見一樣東西之所有權為單一個人享有之單獨所有。

理論上,不管動產或不動產均可成立共有,但日常生活中則以不動產中之土地之共有最為常見。而其共有型態分成三種


※分別共有 


即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持有同等土地所有權,並對共有物之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此即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為分別共有;及第八百十八條規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份,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公同共有
 

意指所有權人共有,不分多少比例、持有同等土地之所有權,而其共有之權利及於共有土地之全部,而權利之行使需全體共有人之認可同意。

此即如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一共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及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一般常見之土地公同共有型態,常發生於繼承遺產、合夥財產、祭祀公業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制之共同財產中。


※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


常見之狀況即為起先為分別共有,惟經過一段時間後,其中某共有人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土地即變為兼具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之共有關係。

 

※共有土地不能分割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究難認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判例)。

 

※經查封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能否分割?

 

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債務人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於假處分亦無影響(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及前引判例意旨,此際共有人祇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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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須知

壹、程序事項

(一)修法前有關禁治產宣告及禁治產人之監護部分,由於不夠周延,遂將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制度,並增訂「輔助宣告」制度;將「禁治產人監護」部分修訂為「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僅保留「選定監護人」並增訂「選定輔助人」,均由法院依職權選定之,明定於民國98年11月23日施行。

(二)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即98年11月23日施行前聲請者),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貳、制度分類

(一)監護宣告

1、管轄法院: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應表明事項:監護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及聲請權人之戶籍謄本。

4、費用: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流程:聲請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裁定(監護人之資格):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若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如法院認為聲請未達監護宣告之標準或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二)輔助宣告

1、管轄法院: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3、應表明事項:輔助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者)、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輔助宣告之本人及聲請權人之戶籍謄本。補充說明:輔助宣告的對象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因未成年未結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輔助宣告之實益。

4、費用: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1,000元。

5、流程:聲請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輔助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

6、裁定(輔助人之資格):法院為輔助宣告之裁定時,會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就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若照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法院對於輔助宣告之聲請,認為有監護必要,應向聲請人曉喻變更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若聲請人不願變更,則駁回其聲請;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監護之必要,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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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認識支付命令重要性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因此,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民事命令。

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並不需要經由法院開庭審理,為較簡易之解決糾紛方式。


支付命令之聲請如合乎法定要件及程序,則法院依聲請人(即債權人)之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裁定,如債務人未提出異議,法院則會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亦可對債務人起訴,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民國105年開始

『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債權是否存在或提出相關憑據法院方會發給支付命令

但同樣僅有執行效力未有判決效力.債務人同樣需提出異議由法院判決

 

 

哪些糾紛可以用支付命令解決?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之討債方法,只要債務人是積欠多少錢,諸如:借款、票款、價金、租金、報酬、薪資、資遣費、管理費、電話費、修繕費等,均得以支付命令請求。

 

然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實際上可以支付命令解決之糾紛尚包括金錢以外之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只是實務上利用的並不普遍。

 
支付命令又有哪些優點以及缺點呢?

 


支付命令為民間最普遍、最簡便及最快速之討債方式;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二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且祇要具備充分證據,通常聲請後二個禮拜左右法院便會核發支付命令裁定。

 

 

 

另,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另支付命令應繳之聲請費等費用係固定的,不受請求金額多寡之影響,一般民事訴訟法則須繳交較多之裁判費,且金額愈多,費用亦隨之增加。

 


但,其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若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只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簡言之,其主要特點如下:
1.程序簡易: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 
3.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裁判費壹仟元。 
4.效力強大: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可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教您認識支付命令重要性  

 

 

1.如何分辨「支付命令」的真偽?

 

 

 

解答:收到此類法律信件不暸解的話,直接上網搜尋或者撥104查號台打去法院問最快,法院都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為您解答。

 

 

 

1.假命令又要怎麼收集證據表明清白?

 

 

 

解答:經確認為詐騙命令,可以撥打165國民反詐騙專線舉發。或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向檢察、警察機關對虛偽債權人提出偽造公文書、詐欺等告訴。

 

確認遭受詐騙時,除依上述程序聲明異議外,仍應立即搜尋相關證據至就近警察機關報案,以維護自身權益。

 

 

 

2.如何算是提出異議?找法院哪個人?其中需要錄音錄影之類的嗎?如果是收到存證信函的話呢?

 

 

 

解答:經確認為「支付命令」後,若非事實,可以進行駁回的動作,法院網站上都有表格,方便民眾進行書信往來。

 

被告人收到支付命令,如果有異議,只要在期限內寫一封回信給法院,不需要寫任何理由,只要說「對xxx文號的支付命令有異議」,這樣支付命令就失效作廢了。

 

 

 

3.未經查證就要扣押人家財產,有無違憲之虞?

 

 

 

解答:理論上,法院都會依照一定程序來走,不太可能有不經查證的情形,故無違憲之虞。

 

4.可以告核準虛偽或無法確認真偽之支付命令的法院行政人員嗎?

 

 

 

解答:可以告發,如果辦案人員有背信或者違法之嫌,需要提出非常明確的證據。

 

 

 

5.洩露個資很嚴重,沒做的事情,突然來個這麼一張,該如何區別跟保障自己?

 

 

 

解答:支付命令的申請與異議,法院完全不插手,也不過問雙方的理由真假,就是簡單的yes或no而已。換言之,收到此類法律信件不暸解的話,查104直接打去法院問最快,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為您解答。

 

 

 

6.我有疑問,對方到底是提出什麼憑證來讓法官判支付命令

 

 

 

解答:支付命令的申請不需要任何證據;同樣的,支付命令的異議也不需要任何證據。告訴人申請支付命令不限制任何憑證格式,隨便寫一個理由或是一張借據收據都可以。

 

再來,法官無權介入調查申請人證據是真是假,也無權介入調查被告人提出異議是否真實,雙方誰在說謊必須另外打民事官司確認。

 

 

 

7.若對方知道你人不在國內(出差一個月)又是一個人住,等回國發現時又該怎麼辦?

 

 

 

解答:法院公文有送達制度 (掛號簽收)。如果你出國又一個人住,表示公文無人簽收,沒有「合法送達」的公文不會生效。但是如果有家人或大廈管理員幫你簽收,公文就是合法送達,簽收人有沒有在期限之內轉告你這件事,是你自己要擔負的責任,不是法院的責任。

 

 

 

 

 

 

 

 

 

諮詢專線 :0982-888424   黃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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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善用銀行信託保護資產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2022年詐欺案件中,60歲以上受害者占比高達5成,顯示高齡長者的金融安全強化刻不容緩,有銀行推出,信託年費888元保護資產的服務,很適合家中有正要進行退休規劃的高齡長者。

北富銀推出「存入信福」,信託簽約費僅需新台幣500元,「守護版」每年管理費為新台幣888元,「管家版」每年管理費僅需新台幣 1,200元,一般家庭都能輕鬆使用。

過去民眾常有迷思,認為信託是有錢人的專利,擔心產品太複雜或費用太高,其實信託設計上也可以非常簡單經濟,其實,信託機制可有效管理收支及金額,是保護長者資產相當可靠的方式。

以「存入信福」為例,考量到一般家庭資金來源及運用較為單純,因此信託資產之運用僅限定為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藉以簡化資金進出帳戶複雜度並避免投資風險。

同時,「存入信福」給付項目也相對簡單,限約定每月固定給付生活費或緊急需求支出,即使遇到詐騙也能有效控制損失範圍。

「存入信福」提供了兩種資金運作模式,其中「守護版」客戶可自行決定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的配置,需要對存款期別、支付項目及金額比例進行詳細指示;「管家版」則客戶只要指示每月支付的金額,銀行會自動預留一定金額在活存帳戶中以支應每月的支付需要,其他資金則會存放在利率較高的定存帳戶中孳息,當有緊急需求或有新年度支付需要時,才會從定存解約部分金額配置到活存帳戶中,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幫助客戶提高資金收益。

 

黃代書  098288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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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買賣身分條件規範須知  

 

新法修正三種人可買農舍,但只有具農民身分可以買農地。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明定三種民眾可興建農舍。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明定興建農舍資格身分。

第一種是屬於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就是一般人認知的農民;

第二種為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即「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已加入漁會會員且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三種為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應檢附可茲證明確實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佐證資料。

至於購買農舍部分,必須身為農民才可以買農舍,

 

 

 

不動產借款歡迎諮詢、估價專線:0982-888424黃代書
承辦全台房屋土地一胎~二胎各類疑難雜症強力過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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