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貸抵押權設定類別須知  

 

辦理房貸如果是普通抵押權,不能擴及其他債務

但若消費者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然可以擴及其他債務,但是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說明。

一般來說房貸有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

消費者辦理房貸時必須自行勾選要選擇哪一種貸款方式。

普通抵押權情況比較單純,例如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600萬元

足額擔保的情況下,銀行不可以要求有連帶保證人,也不能擴及其他債務範圍。

但如果1000萬元的房子貸款800萬元,設定抵押權為1000萬元時就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部分。

雖然公平會認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包括現在及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

但是銀行必須在契約中清楚揭露,例如以紅字或粗體黑字標示明白,並充分向消費者說明。

銀行應該清楚告知消費者本次房貸的擔保範圍有哪些項目,可能擴及到哪些銀行往來債務

例如可能及於信用卡、消費性貸款等,但一般銀行可能在揭露或說明的部分不夠詳盡,這也是消基會最在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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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


買賣雙方針對不動產買賣價款達成協議,對於買賣流程、價款給付方式、買賣條件以文字方式詳載於合約書上,並且雙方親自簽名蓋章,經地政士見證簽約之程序簽約時買方須備證件及款項:
1.印章
2.身份證(或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
3.簽約款

用印;


買賣雙方將報稅、過戶所須證明文件交付地政士,地政士並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雙方印鑑章的手續,稱之為用印。


用印流程
用印時賣方須備證件及款項 :
1.印鑑章
2.印鑑證明2份(6個月內)
3.戶口名簿影本2份或戶籍謄本2份
4.預繳規費2至3萬元整予地政士
5.由地政士整理申報契稅及增值稅資料後送件
6.稅捐收件:增值稅自用件(20個工作天);增值稅一般件(7個工作天)


若買方需貸款,應於用印同時
1.買方於用印時決定貸款銀行
2.由地政士整理報稅及貸款資料後送件
3.稅捐收件:增值稅自用件(20個工作天)
4.增值稅一般件(7個工作天)
5.銀行收件:審查、估價、對保、用印(約2至3星期)

完稅;


當稅單(增值稅及契稅)核發後,地政士通知賣方繳納土地增值稅、買方繳納房屋契稅,買賣雙方並於同時支付完稅款項,此稱為完稅。
雙方須備證件及款項
1.印鑑章
2.簽立商業本票
3.繳納契稅(現金1日內,支票3日內)
4.完稅款
5.過戶、設定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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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


房屋尾款、現場點交、取回權狀及所簽立的商業本票、鑰匙、住戶規約等,稅費、水電瓦斯管理費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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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市場上最炙手可熱的小套房商品,因房價上漲、租金報酬率下降等因素,建商推案量乍減,銀行授信也越來越謹慎

現在銀行對小套房的房貸徵審有「三不原則」

其中又以「不難轉手」最關鍵,其次則是「不做投資客」,最後是建案周圍環境「不過於複雜」,3點齊備,才能順利通過核貸。

考量過去有許多房市投資客,大量購入小套房後再分租

但近年來房價飆高,租金報酬率較過去大幅下跌

而且,同時買入3間小套房出租,比買進1間三房格局住宅後,再進行分租相比,在設置衛浴、修繕和管理等成本上,都明顯高出不少,貸款風險偏高。

目前雖然還有承作小套房的房貸業務,但要順利通過核貸,卻不是很容易

因為銀行非常注重建案的「後手性」,也就是未來轉手的難易程度。

但即使被認定為,是轉手容易的小套房商品,銀行也只願意承作自住戶

謝絕名下有兩棟以上房產的投資客且無論貸款人的信用程度有多好,小套房的貸放成數,一律不超過6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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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主要有共同財產、法定財產、分別財產三種,其中,共同財產制非常少人用,無討論必要;分別財產制則有不少人用,而多數人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當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必須向法院登記,如此一來,夫妻就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彼此財務完全獨立,

 

法定財產制最主要的特色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則財產較少的一方配偶,有權要求先分配雙方婚姻期間剩餘財產半數。所以

對此民法一○三○之一條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配偶就可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半數財產。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包括一方死亡、離婚,以及改變夫妻財產制,三種情形有任何一種發生時,配偶就可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至於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離婚要如何分配財產呢?舉例來說,若一對夫妻中,夫的婚後財產為兩百萬元,妻的婚後財產五十萬元,雙方均無負債,則離婚時,妻可先要求分配半數財產了。

計算方法是,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一五○萬元,就是夫妻剩餘財產,離婚時財產較少的妻,可要求先分配一半,即七十五萬元,反之亦然。

 

選法定制贈與就要不回來

從上述例子來看,夫妻若不想未來反目時財富大失血,防範之道有兩招,第一、

一結婚,就採取分別財產制,但這種作法的缺點是雙方分得太清楚,也很傷感情。

第二,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但夫妻間切記不要隨便相互贈與財產。

尤其是現在房價高漲,不動產通常是家庭最有價值的財產,在贈與對方時,切記三思。

因為按民法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即受贈取得)的財產,不算在夫妻剩餘財產內。

所以,夫妻間的不動產一旦贈與對方,想再要回來就難了。

 

夫妻各類所得都可以分開計稅,且夫妻贈與免贈與稅,現在已有不少高所得夫妻,打算把股票贈與對方,既免課贈與稅又把股利所得分散到另一方名下,達到分散所得降低稅負的目的,但這種作法雖可享受節稅的好處,可是按前述民法規定,夫(妻)把股票贈與配偶,就算是配偶的受贈財產,將來離婚這些股票也不在剩餘財產內,就完全歸對方所有了,所以,夫妻間的贈與不能只考慮節稅因素,還要想得更遠才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三項之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意指請求權人若知有剩餘財產可以分配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也就是要在二年內請求,否則就無權請求了。

 

如果請求權人不知有剩餘財產可以分配時,其請求權為五年,也就是說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沒有請求,就無權請求了。

時效二年或五年,其關鍵在於請求權人是否洞悉另一半之財產明細。

若是知悉夫妻另一方有剩餘財產可分配的話,那請求權之時效則為二年。

請求權人若不了解他方之財產明細,不知其有剩餘財產可以分配時,則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

為避免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不公平的現象,因此立法院於2012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正式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兩項條文。

並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的條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透過此次修法,能夠確切落實法律公平正義之原則。

此次修法只在抑制債權人巧用法律規定之不週全,對於夫妻無負債之一方請求清償,平白無故負擔不必要之債務,造成不公之現象。

但對於夫妻於民法所規定夫妻財產制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並無任何更改。

因此這次修法,只會對夫妻一方負債之債權人有所影響,對夫妻兩人於財產制上之權利義務規定並無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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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都可抵稅

但如果同一年內先租屋、後貸款購屋,則要注意兩者占各自項目的年度扣除額上限比例,分別計算後再加總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掉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像是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後再申報

每戶扣除額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

 

舉例來說,若民眾去(2023)年1到3月都在外租屋,月租金為1.5萬元

之後便貸款購屋,每月須支付貸款利息1萬元;全年還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

 

此情況下,該民眾在4到12月間每月付出貸款利息1萬元,繳息期間(9個月)共占全年四分之三

因此該項扣除額上限也須為年度30萬的四分之三

可知其申報額度最多為22.5萬元;由於該民眾所付出的貸款利息共9萬元,仍未超過上限

本可全額申報列舉扣除,但依規定,該金額還得先扣除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因此該民眾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為8萬元

 

至於房屋租金方面,該民眾1到3月的租金支出共4.5萬元,考量其租屋時間僅占全年四分之一

因此可扣除額度上限為年度12萬的四分之一,僅能申報3萬元由此可知,該民眾在居住方面

全年可認列的扣除額度包含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房貸利息8萬元,兩者總和為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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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贈與概念:

 

1.土地、房屋贈與移轉需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

2.二等親內之財產移轉需申報贈與稅,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

3.土地移轉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核課贈與稅。

4.土地移轉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申報地價。

5.贈與稅計算方式:(贈與總額-免稅額)x 稅率累進差額=需繳納稅額

6.※土地增值稅試算網址:(http://www.kctax.gov.tw/online/o_13.html)

7.如果土地是夫妻共同持有(所有權各持分1/2

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

夫妻合計一年就有488萬元的免稅額可以贈與子女。

8.如果土地不是夫妻共同持有,也可以請夫妻先將土地之所有權移轉持分1/2贈與配偶,因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贈與稅)。(但需申報)

 

 

報贈與流程: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需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贈與契約書影印本(有黏貼印花稅)
5.土地登記謄本(可附影印本;需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報「贈與稅」需附文件:
1.贈與稅申報書(公所或稅捐處或國稅局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贈與契約書影印本(有黏貼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

三、「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地政事務收件)需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
2.贈與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副本裝訂於最後)
3.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4.印鑑證明一份(贈與人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5.土地所有權狀
6.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第一聯:通知及收據裝訂於後)
8.贈與稅()繳納證明書及影印本(證明書正本裝訂於最後)

 

夫妻贈與案件申辦理流程:

 

一、土地部分:填寫一式兩份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其中一份契約書按土地贈與權利價值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填寫增值稅現值申報書後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夫妻贈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稅捐機關開立不課徵證明書後請其於該證明書查簽截至最近一期無欠繳地價稅。

 

二、建物部分:填寫一式兩份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其中一份契約書按房屋贈與權價值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填寫契稅申報書後至稅捐處申報契稅,俟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後請其於該繳款書查簽截至最近一期無欠繳房屋稅。

 

三、完成前二項流程並繳清稅款後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最後持憑下列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案件應附文件:

 

 

【書表均須蓋雙方印章,贈與人附印鑑證明者蓋印鑑章】

一、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契約書各二份。

三、增值稅(或不課徵證明)、契稅繳款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四、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五、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正本三者擇一】。

六、贈與人印鑑證明【或贈與人持身份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七、各類書表提供處:

1.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地政事務所或至各主管機關網站下載各類書表。

2.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稅捐處。

3.贈與稅申報書-國稅局。

有關稅法規定:

 

一、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二、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三、所以夫妻之間贈與房屋,免課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但仍要繳契稅、房屋稅以及可能要繳房屋稅。

 

贈與移轉過戶所需費用如下:

 

1.土地公告現值:每年11日調整,如無調漲就不必繳納,但還是要申報

2.贈與稅:以地政事務所公告土地現值

3.印花稅:土地公告現值 x 面積 x 0.1%

4.地政移轉規費:(土地申報地價 x 面積 x 01.%)+土地書狀費一份80

 

 

友善提醒節稅措施*

 

 

 

房地合一新稅制因此日後售屋要小心有「賣價減買價,財產交易所得變大」的問題。

舉例來說,陳爸爸若用價值1,500萬元大樓贈與給小陳,假設5年後,小陳再以1,800萬元出售,因為贈與時課的贈與稅是用購買土地時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當稅基計算,因此計價成本為500萬元,所以,贈與房屋會比贈與現金所繳的贈與稅少很多。

但一旦該房屋未來再出售時,即使只賺300萬元1800減1500,在房地合一新稅實施後,政府認定獲利則將是1,300萬元1800減500來計算,已無任何節稅空間。

因此,「贈與房產給子女」已非節稅最佳方式,建議最好用「附帶負債」,也就是連房貸一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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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子女等人者,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必須在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該受贈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贈與人會被追繳贈與稅,即使只有部分面積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將遭追繳整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

#農地贈與相關案例分享

甲君於201411月贈與兒子乙君一塊農地,經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5年農地農用列管期限內,在該農地上建置工廠廠房,不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的規定,雖經國稅局通知乙君限期恢復繼續作農業使用,但乙君屆期仍未恢復,甲君遭追繳整筆農地原免徵贈與稅額23萬餘元。甲君主張廠房面積只占該筆土地面積15%,其餘部分仍作農用,應按使用面積比例課徵贈與稅,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復提起上訴,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進一步說明,因農業主管機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基準,所以,贈與土地之核課、徵免亦按「筆」為核算單位,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原來免稅的整筆土地如果有部分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追繳整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稅,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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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包括最高貸款額度自現行8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貸款年限自30年延長至40年,寬限期自3年延長至5年;另貸款利率補貼1.5碼,現行公股銀行已自行吸收減收半碼,再由政府補貼1碼。相關方案自今年81日起實施,其中利息補貼為期3年,至2026731日止。

財政部2010年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由8家公股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以來,成效良好,深獲民眾肯定,至今年6月底止,已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逾34萬戶,核貸金額達1.43兆餘元。

為擴大減輕無自有住宅家庭購屋負擔,財政部規畫推出青安貸
方案預計自今年81日起實施,其中利息補貼為期3年,至2026731日止,新增補貼1碼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住宅基金支應;青安貸款實施期程及原公股銀行減收半碼優惠同步延長,屆期再視辦理情形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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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購屋補貼」方案,英國最高補助台幣800多萬、新加坡400多萬,美國加州甚至直接送上2成購屋款,反觀台灣只有「利息補貼」上限3萬,購屋補貼則掛蛋。

高房價已是全球性問題,許多先進國家紛紛祭出首購族買房補助.近期內政部推出「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專案」只補貼利息,且補助上限僅有3萬,若與其他國家比較,難怪不少首購族只能望房興歎。

亞洲先進國家如日、韓有諸多購屋款補助方案,但因不限首購族申請,因此不列入統計。扣除日韓,則亞洲補貼較大方的是新加坡;新加坡針對首購族祭出多項購屋款補貼方案,包括「公積金購屋津貼」(補貼上限8萬新幣)、「額外安居津貼」(補貼上限8萬新幣)、「近居購屋津貼」(補貼上限3萬新幣),補助上限總額為19萬新幣,折合新台幣約435萬元。

新加坡雖有公積金制度支撐房貸補貼,但光靠公積金並不敷所需,近年新加坡政府靠著房屋交易課徵的「額外印花稅」收入來挹注財源,才大幅提高各項購屋津貼。雖然台灣沒有公積金制度,但宣稱為了居住正義而課徵的「房地合一稅」稅收滿滿,卻分毫未幫助到首購族

關於澳洲「首購補助金」(First Home Owner Grant)方案,提供每個首購家庭1萬美元買房補貼,但限定購買新建房屋或大幅翻新的房子。雖然金額不多,但不無小補。

房價高昂的英國,為了減輕首購族買房負擔,推出類似經濟適用房的房貸補貼方案。英國 「首購計畫」( First Homes)規定,英格蘭地區年收入8萬英磅(約台幣314萬元)以下的家庭,以及大倫敦市年收入9萬英磅(約台幣354萬元)以下的家庭,向和政府合作的建商購買住宅可獲得30%至50%總價折扣,目前全英格蘭約有100處左右的開發案加入該計畫。

最火熱的首購補助方案,應該是美國加州的「全民夢想計畫」(California Dream for All),只要在該州各城市買房、且年收入低於中位數以下的首購家庭,可以獲得成交總價的20%補助金,等於加州政府幫忙出二成頭期款。

民眾持有房屋期間,不必償還補助本金、利息,但未來若出售房屋有獲利,需依補助款比例繳納分潤給加州政府。然而,「全民夢想計畫」因補助太過慷慨引爆申請潮,該計畫於3月底推出,上路的第二週就用盡第一輪3億美元的補助金,目前計畫暫停申請,需等第二輪補助金到位才會重新開放申請。

與加州一樣,推出類似方案的還有荷蘭、加拿大;其中,荷蘭提供首購家庭7.5萬歐元(約台幣252萬元)補助,加拿大推出的「首購獎勵金」( First-Time Home Buyer Incentive),提供成交總價5%至10%的無息補助金,但屋主日後出售房屋須與政府分潤。

台灣身處高房價環境陷入少子化困境當中,或許可以考慮研擬居住政策結合催生方案,參考先進國家的補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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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估價基礎原則

 

按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動產估價需蒐集資料如下

1~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

2~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

3~勘估標的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二.    不動產估價之影響因素

 

1~整體環境分析

包含自然因素.如地勢.區塊.地質.位置.氣候

社會因素.如人口.都市等級.風俗.治安

經濟因素.景氣循環.金融環境.利率

法令因素.如民法不動產相關法規農林旱等類別不同

行政因素.如都市計劃.住宅政策

租稅因素.如交易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

 

三.     針對房屋估價主要取決

 

基本由該區自然條件、社會、經濟、行政所組成特性

主要考量環境品質、交通設施、學校公共設施、商業聚集規模如限建營業別管制

 

四.      針對土地估價主要取決

 

區域因素

標準宗地之條件面積.臨路情況曲直鋪路材質.公共設施.日照溫度.公害情況

該區域之使用分區與法規上限制為主要重點

個別因素

預估標的之形狀.位置.地質.地盤.行政特殊規定.有無他人佔用

(以上為銀行針對不動產貸款估價取決標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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