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贈與稅務基礎概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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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最新資訊  

 

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前後遺囑若有抵觸時,以後遺囑為主;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抵處時,其抵處部分視為撤回;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的內容:
1.遺言、回顧及心願
2.私人遺物的處理
3.財產管理及遺贈
4.醫療照顧
5.後事處理、喪葬事宜
6. 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7.財產信託
8.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

 

遺囑的要件:
遺囑係要式行為,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7條所定方式為之,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預立遺囑的限制:
1.年齡的限制:年滿十六歲以上,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2.內容的限制: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遺囑原則上只有在去世之後才生效,譬如財產分配必須等到當事人死亡後才能執行,但醫療方式、財產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在立遺囑人失失去意識能力時,仍具法律效力。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共分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

 

自書遺囑:
1.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
2.詳細註明年、月、日,並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否則視為無效。因為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用中曆、西曆皆可。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
3.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才算有效,亦是防範他人竄改。遺囑有數頁以上時,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

 

公證遺囑:
1.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最後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
2.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3.記明年、月、日。
4.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1.遺囑人於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密封縫處簽名。
2.需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3.。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才能打開,若有密封不全,則視為無效。
4、如非本人自書,則依公證遺囑手續辦理。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口授遺囑:
1已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若其他方法仍可用時,則口授遺囑無效。且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而又有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無效。
2.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並註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註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

遺囑並非要法院公證才有效,一般建議選擇公證或密封遺囑,此二種有經過公證,將來爭議性會較小!雖然請公證人(法院或民間皆可)要花一筆費用,但可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自書遺囑為最簡便可行的方式,其好處是保有私密性,外人無法窺知遺囑內容,不致於引起他人之爭執。不過,大多提起遺囑無效之理由,都在爭執定立當時有無行為能力或者意識不清等等,而不是針對遺囑內容去做爭論。因此,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全文,如無法寫字或完整表達文字意義之人,則無法書立此種遺囑。

*因遺囑內是否列明有關遺贈現金的所有地或詳細事項將可引致不同法律效果,立遺囑人須考慮是否因應其意願而加以列明,有關法律效果可來電諮詢。
*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亦建議避免二等親內之親屬作為見證人。
*若具有榮民身分,則需先行通報榮民處。

 


簡易範例如下:

遺  囑

立遺囑人 000
000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縣(市),身份證號為0000000。
茲鄭重聲明,將本人所有以前訂立之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盡行作廢,並立此囑書為本人最後之遺囑。
本人指定及委派本人之xx(如律師、妻子),姓名xxx,身份証號碼xxxxxxxxx,00縣(市),為本人此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及受托(見證)人。
茲依民法相關規定訂立本遺囑:
吾此生...............................(自行編寫);如今只求未雨綢繆而立下此一遺囑,希望爾等在余臨終或亡故後,遵照余之心願:
1.如因x症末期,則不要強求任何極積性侵入治療而改採緩和性治療,並由ooo代為決定,是否放棄治療,切莫違背,否則即為大逆
2.所有遺物皆應平均分配(或自行分配)
3.將座落於00縣00區00段00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即00縣00區00路00巷00號00樓)由00單獨繼承之
4.有關所有保險給付,則指定000為受益人
5.00銀行帳號000000之全部存款遺贈給00慈善機關
6.其他定存款均歸xx繼承之
7.名下有價證券則信託000律師保管,待子女成年後再行移交給彼等處理之
8.如我與妻不幸同時過世時,如子女尚年幼得由000為監護人至部成年後,再將一干遺產移交彼等處理之
9.遺體則予以火化晉塔於000,葬禮不需過於舖張,只須量力而為,以x教科儀處理
此部份請遵從您母親的決定
走筆至此,心中滿懷感恩,但願有緣再續!
上開遺囑,經余等人在場見證,由該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同時余等人應其所請,為之見證,於簽署名字作見證人時,該立遺囑人與余等兩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立遺囑人:000
見證人:000
身份証號碼:
見證律師:000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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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贈與概念:

 

1.土地、房屋贈與移轉需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贈與稅。

2.二等親內之財產移轉需申報贈與稅,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244萬元。

3.土地移轉是以公告土地現值核課贈與稅。

4.土地移轉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申報地價。

5.贈與稅計算方式:(贈與總額-免稅額)x 稅率累進差額=需繳納稅額

6.※土地增值稅試算網址:(http://www.kctax.gov.tw/online/o_13.html)

7.如果土地是夫妻共同持有(所有權各持分1/2

每人每年之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

夫妻合計一年就有488萬元的免稅額可以贈與子女。

8.如果土地不是夫妻共同持有,也可以請夫妻先將土地之所有權移轉持分1/2贈與配偶,因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也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贈與稅)。(但需申報)

 

 

報贈與流程: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需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贈與契約書影印本(有黏貼印花稅)
5.土地登記謄本(可附影印本;需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申報「贈與稅」需附文件:
1.贈與稅申報書(公所或稅捐處或國稅局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贈與契約書影印本(有黏貼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

三、「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地政事務收件)需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提供)
2.贈與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副本裝訂於最後)
3.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4.印鑑證明一份(贈與人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5.土地所有權狀
6.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第一聯:通知及收據裝訂於後)
8.贈與稅()繳納證明書及影印本(證明書正本裝訂於最後)

 

夫妻贈與案件申辦理流程:

 

一、土地部分:填寫一式兩份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其中一份契約書按土地贈與權利價值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填寫增值稅現值申報書後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夫妻贈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稅捐機關開立不課徵證明書後請其於該證明書查簽截至最近一期無欠繳地價稅。

 

二、建物部分:填寫一式兩份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其中一份契約書按房屋贈與權價值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填寫契稅申報書後至稅捐處申報契稅,俟稅捐處開立繳款書後請其於該繳款書查簽截至最近一期無欠繳房屋稅。

 

三、完成前二項流程並繳清稅款後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最後持憑下列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案件應附文件:

 

 

【書表均須蓋雙方印章,贈與人附印鑑證明者蓋印鑑章】

一、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契約書各二份。

三、增值稅(或不課徵證明)、契稅繳款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四、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五、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正本三者擇一】。

六、贈與人印鑑證明【或贈與人持身份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七、各類書表提供處:

1.登記申請書、契約書-地政事務所或至各主管機關網站下載各類書表。

2.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書、契稅申報書-稅捐處。

3.贈與稅申報書-國稅局。

有關稅法規定:

 

一、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二、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三、所以夫妻之間贈與房屋,免課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但仍要繳契稅、房屋稅以及可能要繳房屋稅。

 

贈與移轉過戶所需費用如下:

 

1.土地公告現值:每年11日調整,如無調漲就不必繳納,但還是要申報

2.贈與稅:以地政事務所公告土地現值

3.印花稅:土地公告現值 x 面積 x 0.1%

4.地政移轉規費:(土地申報地價 x 面積 x 01.%)+土地書狀費一份80

 

 

友善提醒節稅措施*

 

 

 

房地合一新稅制因此日後售屋要小心有「賣價減買價,財產交易所得變大」的問題。

舉例來說,陳爸爸若用價值1,500萬元大樓贈與給小陳,假設5年後,小陳再以1,800萬元出售,因為贈與時課的贈與稅是用購買土地時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當稅基計算,因此計價成本為500萬元,所以,贈與房屋會比贈與現金所繳的贈與稅少很多。

但一旦該房屋未來再出售時,即使只賺300萬元1800減1500,在房地合一新稅實施後,政府認定獲利則將是1,300萬元1800減500來計算,已無任何節稅空間。

因此,「贈與房產給子女」已非節稅最佳方式,建議最好用「附帶負債」,也就是連房貸一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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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子女等人者,可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必須在受贈之日起5年內將該受贈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贈與人會被追繳贈與稅,即使只有部分面積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仍將遭追繳整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

#農地贈與相關案例分享

甲君於201411月贈與兒子乙君一塊農地,經核定免徵贈與稅,惟乙君於5年農地農用列管期限內,在該農地上建置工廠廠房,不符合農地作農業使用的規定,雖經國稅局通知乙君限期恢復繼續作農業使用,但乙君屆期仍未恢復,甲君遭追繳整筆農地原免徵贈與稅額23萬餘元。甲君主張廠房面積只占該筆土地面積15%,其餘部分仍作農用,應按使用面積比例課徵贈與稅,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復提起上訴,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進一步說明,因農業主管機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基準,所以,贈與土地之核課、徵免亦按「筆」為核算單位,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原來免稅的整筆土地如果有部分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將依法追繳整筆土地原免徵的贈與稅,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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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原則上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但就算被繼承人禁止分割遺產,禁止的效力最長也只有10 年。

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或是曾經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但因為超過15 年沒有請求履行協議,而且其中部分繼承人拒絕履行協議,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如果遺產中有不動產需要裁判分割,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聲請「繼承登記」,先為公同共有,之後才能繼續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如果不動產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實務上法院認為,除非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否則不能直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這點務必注意!

法院裁判分割的方法

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的方法,原則上沒有一定的限制,雖然有一些比較常見的分割方式,例如「原物分割」、「變價分割」、「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變價分割」等,但其實法院可以自行運用及決定分割方式。

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的請求時,必須由同意分割的繼承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的其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才算合法的起訴,法院在判決前,會開庭聽取所有繼承人的意見,但法院就分割方法的決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不受繼承人主張分割方法的拘束。

法院會自己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的意願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再決定如何分割才是最好、最公平的分割方式。以下是常見的分割方式:

原物分割

分割方法以「原物分割」為原則,但是這個財產的價值必須不會因為分割而減損才行。例如:假設遺產中有一顆價值不斐的鑽石,但因為鑽石如果以原物切割再分配給繼承人的話,價值上可能會因此減損,所以這時就不應該選擇以原物分割的方法進行分割。

變價分割

不能原物分割或原物分割顯然有困難時,才可以「變價分割」。變價分割是指,將這個遺產賣掉,然後把取得的價金按照應繼分的比例分給各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只有留下一棟房子,但繼承人卻有三、四位,房子如果沒辦法切割成三、四個獨立產權或三、四個獨立房屋的話,這時候法院應該就會選擇變價分割的方式。

原物分割+ 金錢補償

採取原物分割分配時,如繼承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繼分受分配時,可以用金錢補償。例如分割一塊土地時,假設有繼承人在土地上蓋一棟房子,那麼法院可能會將房子座落的土地,分給在上面蓋房子的繼承人,另外再命取得土地的繼承人,以金錢補償其他沒有取得土地的繼承人。

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變價分割

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給各繼承人,其他部分則是變賣後,再將價金分配給各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遺產有不動產和銀行存款,這時候法院可以就銀行存款的部分為原物分割,至於不動產的部分,可以判決用變價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

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金錢補償+ 一部變價分割

遺產內容比較複雜時,可能就會有這種複合式的分割方法,這就是要視遺產的內容與各種狀況搭配處理了。其他可能會有以上五種以外的分割方式,不過比較少見。

請求法院判決分割遺產,雖然是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然而如果在法院判決後,又再發現有其他之前沒有列入分割的遺產,也可以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例如,分割完才發現被繼承人在銀行有保險箱,而且裡面有珠寶、黃金,如果繼承人間還是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就可以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

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可以請求法院做裁判分割,解決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的僵局。

繼承人當然都可以在法院中,表達自己對遺產該如何分割的意見,但最後還是由法院自己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的意願等因素,由法院自己決定如何分割才是最好、最公平的方式,法院也不受繼承人意見的絕對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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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遺產稅延期繳納,最多分18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並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無正當理由與證明,將需繳交罰款。

不過,並非每個家庭都將身後事規劃地萬無一失,甚至有些人突然離世留下大筆財產,令第一次接觸此事的民眾不知所措;因此,法規亦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如果民眾有繳稅的困難,可在「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稅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

如果遺產稅額龐大或繼承人間未達成共識,而有必要延期的狀況,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以2個月為限;

 
但是仍有一種狀況, 若遺產稅額龐大,就算展延2個月也無法繳清,這時就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是,此申請條件必須是「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並且符合「確實有困難」的事實。
 


 

第二招: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除了展延繳稅的期限之外,還有另一個方式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如果確實有繳納稅款的困難時,可以在期限內,取得繼承人間多數決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 

 

需要注意的是, 並非拿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就可以任意決定提領金額,移轉金額不能大於「應稅金額」
那麼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申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呢?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各項不動產諮詢、房屋土地貸款、增貸、二胎、代墊款、移轉節稅

 

歡迎隨時洽詢全省接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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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讓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免除逐一向金融機構查詢之舟車勞頓及耗時費力之苦。
 

 

原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須先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等資料,但國稅局所提供資料為上一年度所得或財產,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有時間落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櫃)股票、保險信託基金及銀行債務等金融遺產,仍須逐一向不同金融機構付費查詢始能得知,在忙碌地處理親人後事之餘,尚得四處奔波查詢申請,實感身心俱疲。因此,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各國稅局與金融機構間之合作機制,由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全功能櫃檯提供查詢服務,以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至國稅局辦理該項業務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須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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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父母親買房子給子女,最大的憂慮是怕子女敗家或背負債務,把房屋賣掉還債,這就違背了給小孩房屋的初衷,為避免這種情形發生,有些父母會設定高額的抵押權,或是做預告登記,來避免房屋因不良債務被法拍,但這兩種方法都是治標不治本的。
 

#設抵押權、預告登記都沒用

常在新聞或周遭朋友中聽到,父母把房屋贈與給小孩後,子女對父母不理不睬,不盡到奉養的義務,甚至隨意賣掉房屋,讓父母氣憤不已。為避免子女不孝,也避免子女隨意處分房產,早期常見的作法是在給小孩的房產上,故意設定高額抵押權。

假設房屋價值1000萬元,就設定1000萬元的抵押權,這樣就算房屋被法拍,還是可以優先受償1000萬元,但實際上,這1000萬元的抵押權是虛的,債權人只要主張債務不存在,你拿不出你有給小孩1000萬元的證明,這個抵押權有設跟沒有設是一樣的,甚至因為你設置了抵押權,國稅局還會詢問你不是有借1000萬元給小孩嗎?那你每年收多少利息,利息怎麼沒有報所得呢?

另一種常見的方式,就是預告登記,可以阻止子女隨意轉賣房屋,或是向銀行或民間借款,但預告登記最大問題是,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以及法院判決的登記,也就是無法排除假扣押、假處分,一旦小孩有債務要被查封拍賣,預告登記不能阻止房屋被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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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管理不動產 不怕兒女敗家

實務上會建議父母贈屋給子女後,透過信託的方式,由父母親來管理處分這個不動產,並在信託契約載明信託目的包括出售,辦理信託後,房屋會被註記為信託財產,即使子女拿房屋去辦理貸款,銀行只要看到是信託財產,就不會願意借款,甚至子女也沒有出售房屋的權利。

曾有位客戶很聰明,買了一間房屋登記小孩的名字,然後把房屋出租,並把房屋信託回來給自己,信託合約上清楚載明,未來的受益人是小孩,但在信託期間的租金收益是屬於爸媽,租金就當作是信託管理費,這種方式可以同時達到幫小孩置產的目的,自己退休生活也有保障,也不用擔心小孩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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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要不要棄繼承點分析:

繼承人如果不想跟債務有任何瓜葛,就需要棄繼承,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棄繼承,棄後就”不是繼承人”這個身分了,就完全跟債務無關,債主就不能找你,當然遭求償的數目就不要管了。

假設父親過世留有巨債其子女有三姊弟與母親其中一位「棄繼承」,另外3人並不清楚,那如果3位子女以及配偶都棄繼承,就要看看孫子女要不要棄繼承?如果孫子女也都棄繼承,法律上就要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是否也都棄繼承?

如果全部的各順位繼承人都棄繼承,那債權人的民事求償官司,未來將會由法院指派的遺產管理人代表擔任被告方,如果最後原告方勝訴,債務人也沒留下任何遺產,可能這所欠巨債的債權也就打水漂,無法求償到了。

 

棄-遺產就是你的

依法由繼承人概括繼承,但是限定責任,也就是如果只有負債沒有遺產,繼承人不用拿自己的財產去賠。因此,大家會認為繼承就好,不用棄繼承也沒關係,但是繼承的話,雖然不用自己賠,但債主還是會找繼承人”出面”,訴訟還是需要奉陪的,因為遺產留下來的不管是錢或是債務,都是繼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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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稅局同步實施「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讓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免除逐一向金融機構查詢之舟車勞頓及耗時費力之苦。
 

原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須先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等資料,但國稅局所提供資料為上一年度所得或財產,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有時間落差,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股票、保險信託基金及銀行債務等金融遺產,仍須逐一向不同金融機構付費查詢始能得知,在忙碌地處理親人後事之餘,尚得四處奔波查詢申請,實感身心俱疲。因此,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及強化各國稅局與金融機構間之合作機制,由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全功能櫃檯提供查詢服務,以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
 申請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至國稅局辦理該項業務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須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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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流程

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清單

持除戶謄本及繼承人身分證 、印章 到地方稅務各分局附繳證件同上

臨櫃申報:

向國稅局核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

(現金繳納)(申請實物抵繳 )(申請分期繳納 )(繳清稅款)等四種方式

繼承人持身分證、印章及繳 款書正本至國稅局繳納

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查明遺產(不動產部份)有無欠稅

受理機關為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辦理查核並繳納

 

#申報遺產稅應備證明文件

臨櫃申報: 檢附下列文件:

  1. 遺產稅申報書1
  2. 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私章
  3.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4. 所有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如有代位繼承人,應檢 附代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6. 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財產資料:

(一)土地-應檢附當期土地登記謄本

(二)房屋-應檢附當期建物登記謄本

(三)存款-至金融機構申請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書

(四)影印證券存摺封面公司申請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

 

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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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遺產稅最常漏報的8項財產:

 

  1.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2. 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3. 重病期間領取的現金
  4. 生前所投資公司的股東往來債權
  5. 死亡日止之應收利息、股利及農漁津貼等債權
  6. 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價值
  7. 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
  8.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汽機車。

 

 

第一項生前贈與未必可以少繳稅。

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課徵贈與稅,只要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這些財產都應依法併入遺產總額確實申報。

 

 

#漏報或短報遺產,會受到什麼處罰?


如果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的罰鍰。
 

#除非符合兩種狀況,可以免予處罰

 

  1. 漏報或短報的遺產「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
  2. 漏報或短報的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

 

#如果申報遺產後才發現有漏報,還能怎麼補救?
 

「申報期限截止前」提出補報的話,不必以短、漏報違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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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想把房產移轉給子女,有買賣、贈與及繼承等3種方式,很多長輩煩惱到底用哪種方式較好?

遺產稅的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都遠高於贈與,還有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勢,節稅效果最佳,加上去年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若房貸債務超過房地現值,可從交易所得中減除,破解房地合一稅陷阱。

免稅額1200萬元

遺產稅是針對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來計算課稅,實務上很多民眾並不清楚如何計算房產價格,遺產稅的房產價格是以公告現值計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外,還有1200萬元的免稅額,稅率採10%15%20%的累進稅率。

有些長輩會生前先分配好,將房產贈與給子女,但若是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將併入遺產稅計算,但不會重新分配財產,也不影響應繼分及特留分,仍可以達到房產分配的效果。

*房貸可扣除交易所得

由於房產遺產稅是以公告現值計算,遠低於市價,雖有節稅優勢,但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低價的房產成本導致高額的房地合一稅,不過遺產稅取得年限是連同被繼承人取得的時間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持有6年以上就有額外400萬元的免稅額,要留意的是,須符合自住的資格外,小孩繼承以後也要持續符合自用的資格,才能適用,且去年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若房貸債務超過房地現值,可從交易所得中減除,破解房地合一稅陷阱。

案例:5000萬遺產

近期有個案例,1位民眾有5000萬元的現金,他有1個老婆及2個小孩,如以現金繼承,有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受扶養小孩2個共扣除額100萬元、喪葬補助123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為:5000-1200-493-100-123=3084萬元

遺產稅率10%

應納遺產稅額為:3084×10%=308.4萬元

透過房地產節稅

5000萬元現金取其中1000萬元的現金購買5000萬元的房產,房貸8成,貸款金額4000萬元,留4000萬元現金,市價5000萬元房產的公告現值為1600萬元。

遺產總額為:房產公告現值1600+現金4000-房貸4000=1600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為負值:1600-1200-493-100-123=-316萬元

無須課徵遺產稅

未來房產同樣以5000萬元售出

房地合一稅:5000-(公告現值1600與貸款金額4000,取其高者)-仲介費250=750萬元

以最高稅率45%計算

應課稅費為750×45%=337.5萬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兩者方式所課的稅費差不多,不會因繼承房產,出售時被課徵高額的房地合一稅,還有土地增值稅歸零的優勢。

繼承免課土增稅

很多人都有個疑問,房產到底是生前贈與好,還是繼承好,以節稅的角度來看,一定是繼承節省的稅費比較多,因大部分長輩留下來的房產,土地增值稅都相當驚人,繼承可以免課土地增值稅外,免稅額跟列舉扣除額都遠高於贈與,贈與僅有220萬元的免稅額。

但贈與的優勢在於可以指定將房產給誰,不然就要立遺囑,但要在不侵犯特留分的前提下,否則其他子女或配偶仍得主張特留分,容易產生子孫分配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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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故每年在免稅額度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惟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2021年過世,其於生前2020年贈與配偶3,0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及贈與子媳220萬元因為未超過每年免稅額,未主動申報贈與稅,甲君2021年死亡時繼承人亦未將上開贈與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核認定該2筆贈與金額共3,220萬元依規定雖免課贈與稅,惟甲君2021年過世時,此2筆贈與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子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係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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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為了提升為民服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包含保險、證券、存款與投資理財等,都可以到國稅局查調,未來民眾查詢過世親人的保險、存款及債務等,就不用到處奔波了。

財政部說明,各地區國稅局為協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都有提供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各贈與稅及贈與等資料的服務,因為該資料來源都是利用稽徵機關各項的課稅資料,但是並未包含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存款、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資產資料,民眾為了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事宜,須逐一向六大金融機構包含集保中心、壽險公會、銀行公會、聯徵中心、期交所與投信投顧公會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填寫不同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花費許多時間及成本。


為提供更貼心的便民服務,財政部與金管會共同合作查詢內容包含銀行存款、投資理財帳戶(如基金)上市櫃股票、保單及銀行債務,各金融單位提供給民眾,透過本項服務查詢金融遺產第一次免收費的優惠。

今年7月以推廣到全國國稅局就可以在全功能的櫃台辦理,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一次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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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將名下不動產出售給子女,必須申報贈與稅,如因為戶籍在桃園,但住在台北市,贈與稅申報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但為方便民眾,對於符合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簡易案件,例如民眾贈與不動產,只要檢齊申報文件可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將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一致性的整合服務。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因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的類型,非屬前述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的簡易案件,但是可以透過網際網路辦理贈與稅申報,迅速又方便。

贈與稅案件如為逾核課期間、同年度尚未核課或屬違章、農地回贈、贈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法院判決移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案件,因案況特殊,仍需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也不能適用跨局臨櫃申報的服務。

屬於簡易贈與稅申報案件時,民眾可就近到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的跨局申報,不屬於簡易贈與稅申報案件可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非常便利,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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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常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

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以下分享三個方式,給各位父母在贈與的同時,可以給自己一些保障。
 

一、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而在贈與時,贈與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要求受贈人(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當未來子女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給拿回來!

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諾或者撤銷贈與把財產取回!
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二、贈與+信託
如果贈與人仍然身體健康、有財產管理能力時,也可以考慮把財產贈與後,再讓受贈人把財產信託回來給贈與人擔任受託人管理財產!
 

三、防不孝條款 (如果贈與後受贈人不扶養時)

在子女反悔沒有對父母扶養時,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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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 )

 

民法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登記 )

 

凡是死後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盡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並在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列冊管理,逾期15年未申請繼承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可依法領取,逾10年未提領即歸屬國庫,如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

 

(繼承之規定)

民法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民法有下列的規定: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一一四零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撤銷贈與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應繼份,

 

指遺產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比例:
依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當有優先順位的繼承人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任何繼承權。
又依1139條之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故有子可以繼承時就不能直接讓孫輩繼承

特留份,

 

指法律保障遺產繼承人最低可取得的遺產數額,但須先扣除債務再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份之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有這個設計是為了讓被繼承人對其遺產有一定的處分權,但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份,否則就必須吐出來

 

 

 

辦理財產繼承

 

 

 

1.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除戶登記

2.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3.完成申辦後逐一的辦理繼承過戶.戶政辦除戶登記時也辦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4.稅捐處財產清單

5.繼承表與 親屬會議記錄(國稅局有格表格式)


而申報遺產稅部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則需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進行遺產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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