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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債權.隱藏資產.惡性脫產

係為提前獲知財產被債權方查封拍賣,於是先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給他人,並辦妥移轉登記,藉此躲避保證債務履行。

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撤銷的〔贈與行為〕 
 

 

為免承擔債務而通謀虛偽為贈與

 

<虛偽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是指故意(虛偽)且皆為彼此所明知因此虛偽所為的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效〕

因為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而受損害之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 

 

即使贈與為合法,但是時機不洽當,有害及債權

 

<詐害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故意損害債權人

 

<刑法侵害債權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對於〔損害債權罪〕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黃代書專線:0982-88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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