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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住家生活安寧造成干擾的設施,例停車塔、高架道路、特種行業等。

目前民間對「嫌惡設施」的廣泛認定,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對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設施

例如:起降噪音大且有飛安顧慮的飛機埸、油氣易燃的加油站、瓦斯槽、容易產生電磁影響人體健康的高壓電塔等。 

另一是對住家生活安寧造成干擾的設施

例如:神壇、焚化爐、殯儀館、停車塔、加油站、墳墓、污水管、垃圾場、高架道路、特種行業等。 

第三類是屬於心理或風水層面嫌惡狀況,例如

「凶宅」雖或未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但就一般社會大眾言,在心理層面上會產生嫌惡狀況,造成相當大的負面影響。又如醫院有好多病人居住,病菌必多,且住院之人,運氣必滯,如此多的滯氣積聚在一起,勢必對周邊的氣場有重大影響。 

民間認定的這些嫌惡設施,有的具有潛在的公共危險,有的明顯造成生活的不方便,影響到居家品質,消費者都會避之猶恐不及。 

但買賣建物附近如果真有嫌惡設施,建商(或售屋者)是否須負告知的義務呢?

須在契約中有先約定

目前司法實務上的「通說」是,一般房屋交易,賣方僅須就買賣標的物及坐落基地負告知義務;至於建案基地附近是否有嫌惡設施,除非雙方在契約中有特別的約定,否則建商不須負告知義務。 

法院過去有一個案例,有民眾購買預售屋,房子蓋好後,才發現從屋內向外遠眺,將可清楚看到對面山上的墳墓區,影響景觀美感,要求建商解約還款被拒,告上法院。但法院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並沒有將「建物不會看到墳墓區」作為保證的內容,墳墓也不在建物旁邊,依社會常情判斷,並不屬於物之瑕疵,判其敗訴。 

有些公寓大樓頂樓會設置基地台的設施,因為沒有確切的醫學報告顯示直接危害人體。因此,有些仲介未將之列入嫌惡設施,但最近因基地台設施而引發的房地買賣糾紛相當多,基地台到底是不是嫌惡設施,恐怕是見仁見智,仍有待觀查。

 

 

黃代書  0982-88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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