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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限制登記種類與其效力  

 

 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即因當事人申請,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暫時凍結已登記之土地權利狀態,而限制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之處分,以保全請求權人之權益,亦稱「保全登記」。

 
 ※種類 


 (一) 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係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得喪變更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或經法院假處分裁定後,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原權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二) 查封登記 


  查封登記係執行法院應債權人之請求,依強制執行法就提供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囑託登記機關為限制該不動產處分之登記。 


 (三) 假扣押登記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以免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經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限制處分設定負擔之限制登記。 


 (四) 假處分登記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以免請求標的之現狀,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經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限制處分設定負擔之限制登記。 


 (五) 破產登記  


  法院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得因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破產宣告,囑託登記機關為破產登記。 


 (六) 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欠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諮詢專線 :0982-888424   黃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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