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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 )

 

民法第1156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登記 )

 

凡是死後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盡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並在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列冊管理,逾期15年未申請繼承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可依法領取,逾10年未提領即歸屬國庫,如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

 

(繼承之規定)

民法一一三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民法有下列的規定: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一一四零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撤銷贈與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應繼份,

 

指遺產繼承人可繼承的遺產比例:
依1138條之規定,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當有優先順位的繼承人在時,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任何繼承權。
又依1139條之規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故有子可以繼承時就不能直接讓孫輩繼承

特留份,

 

指法律保障遺產繼承人最低可取得的遺產數額,但須先扣除債務再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為應繼份之二分之一,兄弟姐妹、祖父母為三分之一,有這個設計是為了讓被繼承人對其遺產有一定的處分權,但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份,否則就必須吐出來

 

 

 

辦理財產繼承

 

 

 

1.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除戶登記

2.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3.完成申辦後逐一的辦理繼承過戶.戶政辦除戶登記時也辦繼承人的印鑑證明

4.稅捐處財產清單

5.繼承表與 親屬會議記錄(國稅局有格表格式)


而申報遺產稅部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則需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進行遺產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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