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協議分割之效力
(1)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故協議分割之土地,於經辦妥分割登記後,即生喪失共有權,並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分割之協議不僅在共有人間發生效力,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有拘束力,
惟於;
「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或分管之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二、 分割協議之消滅時效
雖共有人間成立分割協議,惟如因時間之經過或其他因素,共有人中有不按已成立之協議履行者,他共有人即須以訴訟方式,訴請履行,此際係依據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給付之訴。
不動產共有人協議分割後,其請求辦理分割登記之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中有為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而拒絕給付者,該協議分割契約既無從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之目的無由達成,於此情形,若不許裁判分割,則該不動產共有之狀態將永無消滅之可能。
三、協議分割之效力
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被訴,其訴訟始為合法,否則即會遭法院以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因此,應由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原告,並以其他不贊成該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被告,備具起訴書及分割方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出。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共有人本得提出分割方案,法院則可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案之拘束
諮詢專線 :0982-888424 黃代書

請問4人共有土地上,有老舊地上物屬於第5人所有,請問有方法可以取回土地嗎?謝謝
這要先了解這地上物又無權狀與實際使用情況
請教黃代書“家父有一筆農地2.8公畝與兄二人共同持有1/2,該土地約於民國75年有申請蓋合法農舍基地60坪蓋二層,今想協議分割礙於法規分割後變1.4公畝不足農地蓋農舍的1/10規定,聽說這情況如想分割成功家父必須再用另一筆農地來補足辦理,請問是否正確可行? *再請教第二個問題:家族有一筆農地約1.6公頃分別由家族多人共有,共有年限約70年今想協議分割可是該筆土地上有許多陳年違建或近年新違建,請問這種狀況可進行分割嗎?如可申辦請問您有服務嗎?地點高雄市燕巢區“謝謝“
第一個問題 農舍早已蓋好所以沒有要補其他農地來增坪數問題直接分割即可 第二個問題 多人持有又要分割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