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債權.隱藏資產.惡性脫產
係為提前獲知財產被債權方查封拍賣,於是先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給他人,並辦妥移轉登記,藉此躲避保證債務履行。
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撤銷的〔贈與行為〕
為免承擔債務而通謀虛偽為贈與
<虛偽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是指故意(虛偽)且皆為彼此所明知因此虛偽所為的法律行為
依照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效〕
因為通謀虛偽的法律行為而受損害之債權人,可依法請求撤銷該法律行為。
「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
即使贈與為合法,但是時機不洽當,有害及債權
<詐害行為可以依法撤銷>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故意損害債權人
<刑法侵害債權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對於〔損害債權罪〕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黃代書專線:0982-888424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