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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常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

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以下分享三個方式,給各位父母在贈與的同時,可以給自己一些保障。
 

一、附負擔的贈與契約
而在贈與時,贈與人(父母)可以把上面的要求受贈人(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就會把這些「承諾」落實成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負擔」,當未來子女如果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負擔)的時候,父母就可以要求子女履行,或是撤銷贈與把贈與的財產給拿回來!

仍然可以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的規定,要求子女履行承諾或者撤銷贈與把財產取回!
讓子女把承諾的內容(法律上稱為:負擔),雙方寫下書面契約,才能保障自己!

 

二、贈與+信託
如果贈與人仍然身體健康、有財產管理能力時,也可以考慮把財產贈與後,再讓受贈人把財產信託回來給贈與人擔任受託人管理財產!
 

三、防不孝條款 (如果贈與後受贈人不扶養時)

在子女反悔沒有對父母扶養時,父母只能用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來撤銷贈與,把財產給拿回來!
參考法條內容:
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起取回財產的訴訟。

贈與人必須「不能維持生活」: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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