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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意義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斡旋金」係指;

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不能達成共識,
但雙方仍有協調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示其購買意願。

 

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斡旋金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
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

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
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斡旋金的功用:


斡旋金制度,對承買人、出賣人及仲介公司三方都有助益:


(1)從買方來說交付一定之斡旋金請仲介公司居間協調,有助於探得賣方所出之底價。


(2)對賣方而言,斡旋金交付可讓賣方知道真正有誠意之買主所在,
蓋斡旋金是由買方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表示其購買誠意,而非只
是投石問路而已,而且一但付出斡旋金等於放棄其談判妥協籌碼
,亦放棄了拒絕簽約之權利。


(3)仲介公司方面,斡旋金通常是仲介公司代為溝通講價的有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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