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最新資訊  

 

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前後遺囑若有抵觸時,以後遺囑為主;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抵處時,其抵處部分視為撤回;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的內容:
1.遺言、回顧及心願
2.私人遺物的處理
3.財產管理及遺贈
4.醫療照顧
5.後事處理、喪葬事宜
6. 遺產分配及指定或委託監護人
7.財產信託
8.保險受益人之指定與否或更改

 

遺囑的要件:
遺囑係要式行為,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7條所定方式為之,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預立遺囑的限制:
1.年齡的限制:年滿十六歲以上,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2.內容的限制:不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行規定,遺囑內容都屬有效。遺囑原則上只有在去世之後才生效,譬如財產分配必須等到當事人死亡後才能執行,但醫療方式、財產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在立遺囑人失失去意識能力時,仍具法律效力。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遺囑共分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

 

自書遺囑:
1.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不可用打字或影印。遺囑中若有一部分因非「自書」而無效,則其他部分也同時被解釋為無效。簡寫字或草寫字,只要可清楚辨識內容,即為有效遺囑。
2.詳細註明年、月、日,並需親自簽名,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或無註明日期,否則視為無效。因為遺囑成立的日期,關係著立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之問題,且日期決定遺囑成立的先後,在法律上亦有決定性影響。用中曆、西曆皆可。有好幾處註明日期者,以最後日期的完成日,作為本遺囑成立的日期要件。
3.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才算有效,亦是防範他人竄改。遺囑有數頁以上時,不需要蓋騎縫章或其他記號。

 

公證遺囑:
1.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最後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
2.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3.記明年、月、日。
4.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1.遺囑人於自書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密封縫處簽名。
2.需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
3.。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才能打開,若有密封不全,則視為無效。
4、如非本人自書,則依公證遺囑手續辦理。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口授遺囑:
1已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若其他方法仍可用時,則口授遺囑無效。且口授遺囑的立遺囑人事後狀況好轉,而又有能利用其他方法立遺囑時,原有的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後自動無效。
2.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並註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註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

遺囑並非要法院公證才有效,一般建議選擇公證或密封遺囑,此二種有經過公證,將來爭議性會較小!雖然請公證人(法院或民間皆可)要花一筆費用,但可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自書遺囑為最簡便可行的方式,其好處是保有私密性,外人無法窺知遺囑內容,不致於引起他人之爭執。不過,大多提起遺囑無效之理由,都在爭執定立當時有無行為能力或者意識不清等等,而不是針對遺囑內容去做爭論。因此,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遺囑全文,如無法寫字或完整表達文字意義之人,則無法書立此種遺囑。

*因遺囑內是否列明有關遺贈現金的所有地或詳細事項將可引致不同法律效果,立遺囑人須考慮是否因應其意願而加以列明,有關法律效果可來電諮詢。
*遺囑的受益人不應同時作為遺囑的見證人,以避免因嫌疑影響立遺囑人的意願以致令遺囑的有效性受到質疑。亦建議避免二等親內之親屬作為見證人。
*若具有榮民身分,則需先行通報榮民處。

 


簡易範例如下:

遺  囑

立遺囑人 000
000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縣(市),身份證號為0000000。
茲鄭重聲明,將本人所有以前訂立之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盡行作廢,並立此囑書為本人最後之遺囑。
本人指定及委派本人之xx(如律師、妻子),姓名xxx,身份証號碼xxxxxxxxx,00縣(市),為本人此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及受托(見證)人。
茲依民法相關規定訂立本遺囑:
吾此生...............................(自行編寫);如今只求未雨綢繆而立下此一遺囑,希望爾等在余臨終或亡故後,遵照余之心願:
1.如因x症末期,則不要強求任何極積性侵入治療而改採緩和性治療,並由ooo代為決定,是否放棄治療,切莫違背,否則即為大逆
2.所有遺物皆應平均分配(或自行分配)
3.將座落於00縣00區00段00地號之土地及其上建築物(即00縣00區00路00巷00號00樓)由00單獨繼承之
4.有關所有保險給付,則指定000為受益人
5.00銀行帳號000000之全部存款遺贈給00慈善機關
6.其他定存款均歸xx繼承之
7.名下有價證券則信託000律師保管,待子女成年後再行移交給彼等處理之
8.如我與妻不幸同時過世時,如子女尚年幼得由000為監護人至部成年後,再將一干遺產移交彼等處理之
9.遺體則予以火化晉塔於000,葬禮不需過於舖張,只須量力而為,以x教科儀處理
此部份請遵從您母親的決定
走筆至此,心中滿懷感恩,但願有緣再續!
上開遺囑,經余等人在場見證,由該立遺囑人親自簽署,作為其最後遺囑;同時余等人應其所請,為之見證,於簽署名字作見證人時,該立遺囑人與余等兩人均同時在場,此證。
立遺囑人:000
見證人:000
身份証號碼:
見證律師:000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諮詢專線 :0982-888424   黃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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