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主要有共同財產、法定財產、分別財產三種,其中,共同財產制非常少人用,無討論必要;分別財產制則有不少人用,而多數人採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當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必須向法院登記,如此一來,夫妻就各自保有名下財產,彼此財務完全獨立,
法定財產制最主要的特色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則財產較少的一方配偶,有權要求先分配雙方婚姻期間剩餘財產半數。所以
對此民法一○三○之一條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配偶就可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分配半數財產。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包括一方死亡、離婚,以及改變夫妻財產制,三種情形有任何一種發生時,配偶就可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至於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離婚要如何分配財產呢?舉例來說,若一對夫妻中,夫的婚後財產為兩百萬元,妻的婚後財產五十萬元,雙方均無負債,則離婚時,妻可先要求分配半數財產了。
計算方法是,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一五○萬元,就是夫妻剩餘財產,離婚時財產較少的妻,可要求先分配一半,即七十五萬元,反之亦然。
選法定制贈與就要不回來
從上述例子來看,夫妻若不想未來反目時財富大失血,防範之道有兩招,第一、
一結婚,就採取分別財產制,但這種作法的缺點是雙方分得太清楚,也很傷感情。
第二,結婚時採用法定財產制,但夫妻間切記不要隨便相互贈與財產。
尤其是現在房價高漲,不動產通常是家庭最有價值的財產,在贈與對方時,切記三思。
因為按民法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因繼承或無償取得(即受贈取得)的財產,不算在夫妻剩餘財產內。
所以,夫妻間的不動產一旦贈與對方,想再要回來就難了。
夫妻各類所得都可以分開計稅,且夫妻贈與免贈與稅,現在已有不少高所得夫妻,打算把股票贈與對方,既免課贈與稅又把股利所得分散到另一方名下,達到分散所得降低稅負的目的,但這種作法雖可享受節稅的好處,可是按前述民法規定,夫(妻)把股票贈與配偶,就算是配偶的受贈財產,將來離婚這些股票也不在剩餘財產內,就完全歸對方所有了,所以,夫妻間的贈與不能只考慮節稅因素,還要想得更遠才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三項之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意指請求權人若知有剩餘財產可以分配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也就是要在二年內請求,否則就無權請求了。
如果請求權人不知有剩餘財產可以分配時,其請求權為五年,也就是說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沒有請求,就無權請求了。
時效二年或五年,其關鍵在於請求權人是否洞悉另一半之財產明細。
若是知悉夫妻另一方有剩餘財產可分配的話,那請求權之時效則為二年。
請求權人若不了解他方之財產明細,不知其有剩餘財產可以分配時,則請求權之時效為五年。
為避免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之不公平的現象,因此立法院於2012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正式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兩項條文。
並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的條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透過此次修法,能夠確切落實法律公平正義之原則。
此次修法只在抑制債權人巧用法律規定之不週全,對於夫妻無負債之一方請求清償,平白無故負擔不必要之債務,造成不公之現象。
但對於夫妻於民法所規定夫妻財產制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並無任何更改。
因此這次修法,只會對夫妻一方負債之債權人有所影響,對夫妻兩人於財產制上之權利義務規定並無影響的。
黃代書 0982-888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