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6191923.jpg

有此一案例報稅小白前一年度有買賣房屋(適用舊制),卻沒有將交易所得計入綜所稅申報;結果連補帶罰,繳了破百萬的「重稅」、叫苦連天。

由於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201611日以後買入的房子,交易後的30天內就必須申報;但20151231日以前買入的房屋,採用舊制,有賣房一定要特別留意隔年5月報稅季,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把房地產所得併入綜所稅,否則事後被查到恐被課高額罰金。

要留意在房地合一實施前就取得房屋且持有2年以上,適用舊制,也就是「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房屋如有獲利,則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用新制的民眾被要求在所有權移轉的30天內必須申報,不會漏報稅的問題,但採舊制的民眾,有的會忘了隔年5月報稅季,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沒被立刻通知也心存僥倖,時隔多年,連補帶罰累積金額很可觀。

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2項規定,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有漏報或短報的情況,將被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統整出「沒申報房地合一稅」的11種常見類型,讓民眾參考:

一、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因為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的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

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2016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八、誤以為因為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九、自行認定交易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的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要在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才不會會遭補稅處罰。如果已經超過申報期限,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諮詢專線 Line  0982-888424  黃代書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ike Huang 的頭像
    Mike Huang

    百富資融管理顧問

    Mike Hu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