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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大陸人士原則上指下列三種情形,可依大陸地區之居民身分證作為判斷之標準:

#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台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要取得台灣不動產係採事前許可制,須報經內政部核准後始得取得,並有如下之限制: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大陸地區在台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大陸人士來台購屋取得不動產者,不限入境次數,但每年停留時間不能超過4個月。

大陸人士欲投資取得台灣不動產,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但受理機關為各直轄市或縣()政府填具簡報表,請內政部核准,與外國人取得之程序並不相同。

  1. 申請人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常住人口登記表或居民身分證。但程序上不像一般作法,得直接影印切結即可檢附,而應由大陸地區當地縣市公證處辦理涉台公證書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始為適格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則應檢附經許可或認許之公司登記文件。
  2. 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辦理者,須檢附),且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之說明辦理。
  3. 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計畫內土地則免附)。
  5. 切結書(切結現無擔任黨政軍職務或為成員,切結依申請目的用途使用等)。
  6. 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備齊文件送內政部後,內政部會邀集各相關機關共同審查結果:

許可者,函復直轄市、縣()政府轉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相關機關。許可後就可以持內政部許可函(有效期間1年)及檢附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宜,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再將登記結果通知內政部及直轄市、縣()政府。

不許可者,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縣()政府轉知申請人,同時副知相關機關。

大陸人士取得台灣不動產後得否馬上出售?有無管制期間?再出售時應否申請核准?如果不出售可否贈與同是大陸身分之配偶或子女?

1.大陸人士取得台灣不動產須考量之政策性因素很多,為防止大陸人士投機炒作不動產,其取得後應滿3年始得移轉,此部分於登記機關確實有管制,與外國人取得後得馬上出售之規範並不相同。但因繼承、徵收或法院判決而移轉者除外。

2.大陸人士出售所取得之不動產時仍須申請核准,以落實管理。

3.現階段允許大陸人士取得台灣不動產,係以投資為主,並以買賣方式取得,故不允許大陸人士以贈與方式取得不動產,即使該大陸人士是台灣人民之配偶或子女亦不可受贈取得。

大陸人士來台購買不動產,如欲向國內之銀行貸款,為避免投機炒作,以有無取得台灣居留證作為區分標準:

#有居留權者,比照台灣人貸款規定。

#無居留權者,貸款成數限5成。

 

諮詢專線 Line  0982-888424  黃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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